(1323) 永裕 |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與精奕公司民事判決之聲明上訴達成和解
(1323)永裕 |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與精奕公司民事判決之聲明上訴達成和解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上訴人即原告:王威程
被上訴人即被告: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4年度上字第52號
4.事實發生日:114/04/15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雙方於114年4月15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,針對返還印鑑章進行調解,
經調解後達成和解,已歸還2顆磨損印章予精奕公司。
6.處理過程: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無。
上訴人即原告:王威程
被上訴人即被告: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4年度上字第52號
4.事實發生日:114/04/15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雙方於114年4月15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,針對返還印鑑章進行調解,
經調解後達成和解,已歸還2顆磨損印章予精奕公司。
6.處理過程: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
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
無。
上市公司:永裕
符合條款:第2款
事實發生日期:2025-04-15